查看原文
其他

【饶地税函[2009]37号】关于自然人开发房地产相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江西上饶土增政策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开发房地产相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饶地税函[2009]37号 2009/4/16

婺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然人开发房地产相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婺地税字〔2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自然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房屋后发生转让的,应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屋,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个人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凭纳税人提供的由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为其办理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